浙江省杭州市日前出台的《杭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办法》要求,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制度。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用水量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1倍计收;超计划用水量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两倍计收;超计划用水量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计收。
《办法》还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中水利用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办法》规定,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措施的;车辆清洗站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计的;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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