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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出台《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2006-10-26   浏览[26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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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唐山市出台《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旨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此《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是以钢铁、水泥、电力为主的重工业城市,地处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342立方米,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六分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我市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了《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日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单位及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单位,不得使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违反有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此《办法》的出台实施,必将对我市再生水的利用工作,产生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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