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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海南县城征污水处理费


2006-11-24   浏览[15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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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发改厅下发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意见指出,在2007年年底前,海南省城市(包括县级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全省所有县城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后逐步向乡镇所在地延伸。
  今后3年内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
  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将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电厂脱硫,落实国家脱硫电价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脱硫规定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计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一是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选择条件具备的市县进行阶梯式水价改革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二是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
  据悉,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具体比价关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所有排污企业须承担治理污染责任
  目前,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60元/吨;其他用水0.80元/吨;而对经海口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45元/吨;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意见指出,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按照补偿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惩罚性收费,促使企业治污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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