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欢迎来到管道商务网 请登录免费注册
广告招租


天津水问题严重短缺恶化 管理有法可依


2006-11-30   浏览[1704]次
分享:
  为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控制地面沉降,保护地下水质,从今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将依法限量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将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为了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今年9月7日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面沉降成首要地质灾害
  据介绍,当前,地面沉降已经成为本市首要的地质灾害。为此,新《办法》规定: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保护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水、洪水,作为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法》指出,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抽灌水时应当保持采灌平衡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地下水抽出量大于灌入量的,井权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达到采灌平衡。本市还对地热水、矿泉水的开采、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及用水实际需要,会同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的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及开采量。同时,本市还严格控制在非地热异常区开采地热水。
  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
  为防止河道、水库污染,本市还要依法加强排污口管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审查。与此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将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发现重大污染水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城市供水水库禁娱乐活动
  水工程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办法》对水工程建设和保护有明确规定: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中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库内从事集约化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围垦、填垫水库、湖泊、河道、渠道和坑塘洼淀;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内从事养殖、捕捞作业。在其他河道、渠道、水库内养殖、捕捞,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不得污染水体;禁止损坏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