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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安全写进南京地方法


2006-11-30   浏览[15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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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源地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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