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青海省水资源管理有了新的依据和法律保障。
该《办法》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办法》同时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取水定额、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条款。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的应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明确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取水;重大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水;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办法》还就水资源费的缴纳、用途、监督、检查做了说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序开采水资源、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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