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颁布第55号政府令,出台了《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取水定额、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条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序开采水资源、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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