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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出台


2007-01-08   浏览[20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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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近日出台《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规定》将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用水实行定额
  《规定》提出,我市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规定》明确提出,我市实行定额用水。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规定》提出,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用水所收的加价水费,专项用于供水、节水有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规定》要求,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的,由所在行政区域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责令限期安装。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节水设施应同时设计施工
  《规定》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定》要求,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对于高耗水的洗车行业,《规定》要求这类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有关单位禁止生产、销售、安装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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