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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排水管理办法将出台


2007-01-10   浏览[18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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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起,南昌市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近日获南昌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泵站和闸门、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要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
  直接或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卫生、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要提交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检测机构。排水管理机构要对城市排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制止、举报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行为有功的,将给予表彰、奖励。排水户未领取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占压、损坏、移动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城市排水设施,或擅自连接、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向排水设施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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