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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标准颁布实施


2007-01-23   浏览[16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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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获悉,《天津市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标准》(DB12/T274-2006)于日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从此天津节水型小区建设有了规范性标准。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地方标准形式颁布实施的节水型小区标准,对全国其它省市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2003年,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部署和要求,天津在全国率先开展以节水型器具进万家为重点的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为确保节水型小区建设规范有序,天津市节水办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建设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标准》,经过反复研究修订,2006年4月,该标准通过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家审查,被正式列入天津市地方标准。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小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标准对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进行了确切定义,规定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各项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节水要求,各项节水管理符合有关节水政策的城镇居民生活小区,基本条件是:水资源利用合理,综合利用充分,节水管理组织健全,节水器具配备齐全、性能达标,运行良好,水表计量准确、用水指标先进等。
  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的评定标准主要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予以衡量。小区管理方面要求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贯彻落实国家节约用水各项方针政策;节水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有节水规划、计划和用水管理制度,实行定额用水管理;设有固定的宣传教育专栏,有完整的供水管网图,定期进行节水检查和巡回检查;产权所属明确,不存在生活用水“包费制”和欠费问题。技术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包括安装使用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建立计量水表档案,户表配置率达100%,水表检测率达99%以上;公共用水设施必须采用节水措施,配置节水型器具,公共用水设施完好率达99%以上;具备再生水利用系统;人均用水量符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等。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天津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度体系,为创建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将有力地推动天津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截至目前,全市共完成24个旧有居民生活小区的节水型器具改造工程,更换节水器具2万件(套),近万户居民从中受益,全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目前已达到55%,2001年以后新建的居民生活小区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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