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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2007-06-13   浏览[18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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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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