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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8月1日起实施


2007-07-24   浏览[32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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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日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将正式实施。
  据悉,这是我市继《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制订的第二部环境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是宁波环境保护的又一把利剑。
  关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油烟、噪声等扰民问题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前置性行政许可,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要求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对居民住宅区及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规定》进行了特别保护: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对未经环保审核同意,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对部分社会生活噪声也提出了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规定产生的噪声不得造成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污染物的有效收集是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 《规定》对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要求。
  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注重污染物收集系统(包括排气管道、污水管道、车间地面等)的维护和保养,出现渗排、漏排现象, 《规定》作出了3项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违反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对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了要求,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等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外, 《规定》还确立了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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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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