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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为节约用水立法


2007-08-10   浏览[17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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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宝鸡市政府发布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职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再生水利用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配置。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城建局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及时下达到各用水单位。用水单位在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计划用水的,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同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避免漏水损失。
  《办法》还规定扩大城市再生水利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再生水的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比例确定。市政、园林、环卫、洗车和基建施工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对违反《办法》的规定行为,由市级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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