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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9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2007-08-24   浏览[34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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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文,从9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此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最大特点是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范围由原来的自备水源扩大到包括水利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内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农业生产及水利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标准是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0元提高到0.50元和1.00元,地下水超采区由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1.20元;水利工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25元和0.50元,地下水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60元;水力发电用水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计征水资源费。
  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及特殊行业等取水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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