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在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自2004年开始,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开展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通过省内外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6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要求,经过进一步修订后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步骤以及水资源费缴纳额的确定方法;规范了征收部门的行为;明确了水资源费使用范围以及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办法》的制定取得了三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征收范围的突破,明确规定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其中包括在我省范围内的中央电力企业。二是征收标准的突破,在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拟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相对我省的现行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三是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的突破,进一步强化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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