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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实施


2007-10-12   浏览[17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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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节水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浙江省依法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浙江省虽地处江南水乡,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00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近年来,缺水正成为浙江继“电荒”、“地荒”之后面临的又一大难题。据测算,2010年全省水资源供需缺口为53.5亿立方米,占当年需水量的16.8%;2020年缺水将达到66亿立方米,占当年需水量的18.3%。同时,水环境的日趋恶化和各种浪费现象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
  “超额加价、节水有奖”是浙江省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节水办法》规定,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征收办法》规定,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20%至40%的,加收2倍;超过40%以上的,加收3倍。《节水办法》同时规定,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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