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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11-22   浏览[21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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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明年1月1日起,自来水公司不得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备受关注的居民用水阶梯计价也有了明确规定。《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下简称《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户内水表损坏用户担责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而水表的维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另一种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用户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水表,由用户方赔偿。
  无应急措施最高罚3万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否则将对水企罚款5000——30000元。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对盗用城市供水的,须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计价
  《条例》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广州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则要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但《条例》没有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出规定,只表述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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