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乡镇若无用地规划,规划部门将不予审批住宅建设和工业建设项目。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的。
《城乡规划法》在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与旧的法律法规相比,新法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在用地规划上实现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村规划的编制主体、经费来源和内容,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
另外,《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今后如果乡镇没有规划,有关部门不但不能审批住宅建设项目,而且不能审批工业建设项目,否则就是违法审批,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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