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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8-27 乌海政办字〔2007〕74号  浏览[15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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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规划建设时序,我市建立了地下管线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共完成三个中心城区主要街路和滨河新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缆(供电、路灯)、通信电缆(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有线电视、军用、政府)等地下各类管线管网的探测普查工作,测区总面积达到 10平方公里,管线总长度达500公里。同时,探测查明了测区内地下管线的性质、规格、材质、平面坐标、高程、埋深、走向、埋设方式,完成测区范围内1:500带状地形图测绘,横断面测量,滨河区GPS测量,编绘了1:500带状地形图、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建立了综合管网图形及属性数据库。为切实加强对市政管线管网的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三个中心城区和滨河新区范围内实施规划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管线管网现状资料。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随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管网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三、申请办理管线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开展管线综合设计
    (三)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四)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五、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在施工中如发现有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补建管线档案资料。
    六、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七、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居住小区建设、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八、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移交的档案资料包括: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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