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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


2008-01-03   浏览[28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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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从1月1日开始起施行。其中规定,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否则水企将被罚款5000至3万元。
  《条例》还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而水表的维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另一种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用户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水表,由用户方赔偿。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否则将对水企罚款5000―30000元。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对盗用城市供水的,须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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