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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08-12-19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浏览[18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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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农村水利信息化健康发展,推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信息系统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互连构成的信息化系统,是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水利部农水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主管农村供水业务的处(室)负责所属省区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系统服务
    第七条 系统服务是指利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资源,为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水利相关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农村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九条 接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时,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系统安全
    第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十二条 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系统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五章 系统用户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系统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系统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系统用户在遇到系统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系统用户须对本人的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系统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卸载统一安装的软件;
    4、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农村饮水安全数据上报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人和填报人制度。一般主管农村供水业务处(室)的一把手为责任人,安排专人为系统填报人;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数据,日常数据每月或季通过系统更新一次,重要数据及时通过系统上报;
    第二十条  确保每个数据在规定时间上报,同时确保每个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供水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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