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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6-17 粤水农〔2008〕25号  浏览[46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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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加强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的农村饮水问题,使我省农村广大群众早日喝上“安全卫生水”,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农村千家万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审查通过的我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是落实联合国千年宣言的重要行动
    在水资源供给问题上,世界各国把保障饮水安全放在首位。2000年9月联合国总部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提出:在2015年底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费用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为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又将2005—2015年定为生命之水国际行动10年。我国政府已承诺下决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2015年前为3亿农村人口提供安全饮用水。
    (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可以减少疾病,解放农村劳动力,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施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三位一体”,安全供水、节水、生活污水排放处理“三结合”等综合措施,有利于改善农村的整体面貌,形成良好的人居环境。在饮水工程项目实施中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因此,加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三)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是我省当好排头兵的客观要求
    “争当全国水利排头兵,打造水利现代化强省”是省委、省政府对广东水利提出的要求。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有利于加强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三部委对《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十一五”规划报告》的审查意见,我省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的饮水不安全人数为1645.5万人,占全国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3.228亿的5.1%,占我省农村总人口6254.5万人的26.31%。目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央要求“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我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非常艰巨,我们须迎难而上,全面启动、加速推进,争当全国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排头兵。
    (四)实现饮水安全与确保农村人口身体健康密切相关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发展中国家,80%的疾病由不安全的饮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妇女儿童受危害最严重。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影响农村人口健康的情况同样存在:2005年11月,河源市就有10多人因饮用砷含量超标的水源而引发生命危险;揭阳、河源、茂名市部分农村人口长期饮用高氟水,造成氟斑牙、氟骨症;湛江、阳江、揭阳、汕尾市部分农村人口饮用苦咸水造成肠胃性疾病;韶关、河源等市一些农村由于长期饮用含放射性、有害矿物质污染水,新生儿出现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痴呆、畸形等病例;茂名、汕头等市的部分农村,饮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后,自1989年以来每年兵检没有一个青年身体合格,体检结论都是肝功能不正常。
    (五)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村群众的强烈愿望
    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群众对饮水安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我省广大农村提供干净卫生方便的生活用水,可减少农村人口疾病的发生,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庭院经济发展,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5年在全省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过程中,工作人员每到一地,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表示: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再困难,也愿意力所能及的集资或出工出力,积极配合政府解决好饮水安全问题。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解决因水源水质等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饮用水问题。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步实施;
    2、水源保护和水质净化相结合,防治并重;
    3、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合理确定工程方案;
    4、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
    5、建管并重,强化用水户参与管理;
    6、公共财政扶持引导,群众、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东部地区提前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争当全国排头兵”号召,用7年(2006年至2012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645.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十一五”期间解决农村750.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2007年至2008年优先安排解决涉及199.7万人饮用水氟、砷超标和苦咸水问题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再用2年(2011年至2012年)解决894.7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并同时鼓励各市、县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至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目标实现后,可解决我省农村1645.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饮用水安全率达99.7%(以2004年底农村人口6254.5万人为基数),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可达76%。
    三、工程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技术路线、建设规模和投资
    (一)建设范围
    从2005年初起,我省水利、发展改革和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并完成了全省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和入户建档、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等工作,初步建立了农村饮水安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经三部委审查确认,我省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的饮水不安全人数为1645.5万人,其中:饮用水氟超标人数53.5561万人,饮用水砷超标人数2.8708万人,饮用苦咸水人数143.2939万人,饮用污染水人数743.5792万人,饮用水其他水质问题人数433.6万人,水量、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数268.6万人。地域分布在粤东、粤西、粤北和珠江三角洲外围的15个地级市。具体类型及地区分布见附表:广东省各市农村饮水安全类型及地区分布汇总表。
    2007年8月,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894号),正式批复各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我省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人数为750.8万人。
    (二)技术路线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技术路线主要包含工程措施、水源选择、投资估算三个方面。
    1、工程措施。首先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自来水管网,尽可能多的通过管网延伸供水;其次根据中心镇建设规划和实际可能的条件,建设适度规模的镇级中型水厂,连片、跨区域供水;再次,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建设连片供水的集中式供水设施(应尽可能多的包含周边行政村,按水源分布建设集中供水厂);对农村居住人口分散的山区,选择较小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
    2、水源选择。结合现状水厂的供水水源、充分考虑水质水量的情况下,首先选取可直接作为农村饮水的水源、或经简单消毒处理后可作为农村饮水的水源,如山泉水、水库、湖泊水、水质良好的山溪水、江河水等;其次选择经常规处理或净化后可作为农村饮水的水源,如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当不具备上述水源时,选择便于开采,但需经特殊处理净化后方可饮用的地下水源等。
    3、投资估算。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数量众多,形式多样,规模不尽相同。工程所处位置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水源条件、材料价格、人工费、施工条件等均有差异。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概、预算统一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粤水基〔2006〕2号)进行编制。
    (三)建设标准
    按国家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要求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结合我省的特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建设标准是:
    1、水质: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水源缺乏地区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三级以上的各项标准。
    2、水量: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确定。我省农村人均综合日用水定额采用部颁标准40~60L,考虑到广东的气候、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我省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设规模,可以适当提高到80~120L/人·日。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山区、丘陵、平原规划按人均用水80L/d、100 L/d、120L/d确定建设规模,部分地区可适当提高到150L/d。
    3、供水方式与方便程度:供水方式采用自来水供水到户的方式,在经济欠发达或农民收入较低的地区,供水系统可考虑暂时先建到公共给水点,但必须保证各户来往集中供水点的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水源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四)建设规模和投资
    根据我省用7年时间(2006年至2012年)基本解决农村1645.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需先解决农村750.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7年至2008年优先安排解决涉及199.7万人饮用水氟、砷超标和苦咸水问题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用2年时间(2011至2012年)解决“十一五”剩余的饮用污染水、其它饮水水质超标和水量、用水方便程度、水源保证率不达标共894.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依据我省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典型工程和人均综合投资指标(446元/人)计算,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645.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估算工程投资需73.4亿元,新增工程供水能力184.33万m3/d。“十一五”期间工程建设估算投资需33.5亿元,新增工程供水能力84万m3/d;“十二五”期间工程建设估算投资需39.9亿元,新增工程供水能力100.33万m3/d。
    四、资金筹措和经济评价
    (一)资金筹措
    1、所需资金
    根据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解决全省农村1645.5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共需投入资金约73.4亿元。“十一五”期间需投入资金33.5亿元,每年平均投入约6.7亿元,“十二五”期间投入资金39.9亿元,每年平均投入约19.95亿元。
    2、资金来源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资金由中央、省、市、县、镇、群众自筹及社会各方面资金构成。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人均约60元,并要求省级补助资金应不低于地方全部投资30%。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补助160元。
    按上述补助标准测算,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约需26.33亿元,占全省规划投资73.4亿元的35.9%;中央补助约9.9亿元(中央和省共补助36.23亿元,占全省规划投资73.4亿元的49.3%);其余37.17亿元资金由各市、县及受益群众负责自筹解决。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需投入资金33.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4.5亿元,省级补助资金12亿元,各市、县、镇及群众自筹17亿元。每年平均投入约6.7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0.9亿元,省级补助资金2.4亿元,各市、县、镇及群众自筹3.4亿元)。
    “十二五”期间投入资金39.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4亿元,省级补助资金14.32亿元,各市、县、镇及群众自筹20.18亿元。每年平均投入约19.95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补助资金7.16亿元,各市、县、镇及群众自筹10.09亿元)。
    (二)经济评价
    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后,农村直接受益人口为1645.5万人,按照粗略和保守估算,每年可直接增加经济效益14.15亿元,主要是:
    1、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据调查统计和典型分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后,农村平均五口之家每年用于挑水的工日可以减少5~10个,平均每户可产生经济效益80元,人均16元,则全省每年产生经济效益2.63亿元。
    2、解决饮水问题,发展庭院经济。据国内其他地区的经验,解决了农村人畜饮水问题后,牛、羊、猪、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养殖业可以得到较大发展,家庭经济收入可成倍增长,人均畜牧业年收入可增加35元,则全省此项经济效益每年可产生5.76亿元。
    3、饮用清洁卫生水,减少疾病发生次数,有效降低医疗费用。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资料,全省综合采用人均减少疾病支出35元,则全省此项经济效益每年可产生5.76亿元。
    此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解决了农村群众祖辈从未解决的饮水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改善和提高农村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稳定了社会,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领导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目标,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较好地解决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饮水安全问题。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领导,省和各有关市、县政府必须相应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在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完善协作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水利厅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环保局、物价局,省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饮水安全和实施工程建设的有关宣传工作。
    农办负责协调、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建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工程建设与建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受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提出项目建议计划,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和建设管理,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督促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项目水质改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卫生安全评价和预防性卫生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水利部门,实施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发动农村学校对农村学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
    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地的土地预审和评价,提出符合我省土地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条件。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并发展城市向周边农村扩大供水,加快农村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网。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审计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并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价格管理,按分管权限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监管工作。
    电网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需求。
    (二)做好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需认真仔细地做好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或参照基建程序管理。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坚持财政集中支付、报账制和公示制,实行账务公开,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到工程项目,地方政府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可按各地各项工程规模的大小进行适当调配,资金专款专用。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财政、水利、卫生等部门联合制定,报省政府颁发。
    各地应加强勘测设计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搞好工程方案、水源选择的论证,依据省的技术审查要求,优化设计,编制费省效宏的实施方案。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又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工程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建设。提倡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依据“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提供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踊跃投入的良好政策环境,以“扶持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加大各级财政投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和2007年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村饮水安全是社会公益事业,理应得到各级财政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增长。
    各有关市(含县)财政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参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低于扣除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后市级(含县)以下总投资的30%。
    2、建立完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向农村饮水工程。各地政府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不同形式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市场化进程。
    3、充分动员群众自筹。农民群众是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实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励群众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投资投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治并重
    保障饮水安全,首先要保护好饮用水源。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水源进行保护。对地下水,一定要做到采补平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推广
    要充分发挥科技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抓好水处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施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抓好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工作,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维修及技术培训一条龙服务,确保饮水工程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农村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意识,改变农民旧的用水观念,增强水商品意识。使广大群众自愿投劳、投资,主动投入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使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七)加强建后管理,充分发挥效益
    1、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明晰我省的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2、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积极探索新机制,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对扩网工程,可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对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实行专业化管理或采取供水站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单村或联户工程采取民主决策,受益农户自愿组建供水协会管理或民主讨论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可采用自主经营、聘用制、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合理确定水价,实行分类计价。由物价部门在确保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成本核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实行分类计价。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要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办法,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达到既节约水资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
    4、加强领导,建立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行业管理条例,促进和建立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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