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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0-11-04 璧山县水务局  浏览[29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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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璧山县制定出台了《璧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从2010年开始执行。
    《办法》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维修费(50-100万元)和各工程提取的维修费组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费的提取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5%。根据审批,每次维修原则上县级维修基金给予50%的补助,其余在各工程提取的维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在各工程水费中列支。
    《办法》要求,维修基金必须在年初存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并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费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工程所交纳的维修费由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核算中心开设的专户,以及该工程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设置明细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要求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必须按时交纳维修费,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建后的管理事宜;供水水质经县级抽查达标的均列入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
    《办法》强调,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使用要严格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结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及业主查询和对帐制度,并由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办法》从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监督和审计等三个方面确立了维修基金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使璧山县县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对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构建“以水养水、以水护水”的良好局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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