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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11-06-14   浏览[14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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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对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一是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有水喝”,喝上“放心”水;二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喝上“明白”水;三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加大节约用水力度,让子孙后代有水喝。
    发展城乡区域供水 喝上“放心”水
    按照中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条例》增加了区域供水的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供水的城乡统筹,逐步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加快区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规定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
    《条例》增设第二章,专章规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
    此外,《条例》第四章加大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管网的保护力度。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如设施设计、建设不规范,水质污染严重,管理维护过于分散,且不专业、不规范,收费纠纷冲突增多等,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为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二次供水相关活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
    明确供水价格管理 喝上“明白”水
    为充分发挥城市供水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体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把协会作为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户表工程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供水价格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坚持“城市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制定供水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界限划分是界定城市供用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这就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过去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推诿,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也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
    同时,为了保证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依法有序运行,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条例》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依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供用水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在城市供水用水在市场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节约用水力度 让子孙后代“有水喝”
    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条例》把城市节水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第六章设专章规定节约用水管理的内容。第六十七条规定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为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留给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操作空间,《条例》没有对居民类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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