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由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由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形图比例。
第六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第七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分为放线、验线、发证、跟踪测量和竣工核实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作(一)放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和《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二) 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验核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是否一致。
(三)发证:经验核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测量,编制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五)竣工核实:经验核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若发现建设活动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埋深)并影响城乡规划的,应报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八条 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配套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九条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地下市政管线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市政管线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成十一条 地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参照本办法和《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渝规发〔2010〕120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放线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渝规发〔2002〕6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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