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污水排放,改善玄武湖、金川河流域河道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玄武湖、金川河流域开展控源截污、规范排水整治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玄武湖和金川河流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设置排水设施,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排放。
二、玄武湖和金川河流域内单位排水用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内部排水管网自查工作。排水管网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玄武湖和金川河流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居民小区公共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的,由有关区政府进行整治。
四、玄武湖和金川河流域内的排水、排污用户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排放。
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行为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监督检查,单位和居民应当配合做好规范排水工作,确保整治行动按期完成。
鼓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规排放单位,实施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违规排放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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