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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2013-06-06 山西晚报  浏览[35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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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从晋城市政府传来消息,《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晋城供热行业发展实际,对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办法》规定,晋城市规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各住宅小区区域锅炉房供热单位要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要严格执行合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办法》对收费管理进行规定,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同时还对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作者:李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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