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制定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供水规划和年度水利工程计划,并监督有关专业规划的实施。
(三)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四)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镇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 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 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的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 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 组织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 组织建设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下同);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 负责水利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 实现科教兴水,负责水利系统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十五) 主管防汛、防风、防旱、水库新、旧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六)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