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行使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处罚权: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辖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规划建设批后跟踪监察。
(3)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6)《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7)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9)城市桥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城市建成区荔园路以内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按照荔委办[2020]10号文件要求,承接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路灯、雨水排水、燃气、公共停车)及管线工程等维护和管理、破坏园林绿化监察和行政处罚、燃气行业管理、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
(四)负责城市管理各类举报件、投诉件、督办件、批示件的办理、反馈。
(五)完成荔城区委、荔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