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水务工作计划,起草有关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对水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审查;组织拟定全县城乡供水计划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加强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水文工作。
(四)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并制定有关措施和标准,指导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
(六)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水利资金,发展水利经济;研究提出水利投融资方案,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七)主管全县河道、水库等水岸线,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开发。
(八)主管全县城乡供水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主管全县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域、水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十)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组织实施水务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