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和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基础设施收费、城区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二)协助市财政局组织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编制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