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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公用事业价格须相应补偿


2007-01-17   浏览[17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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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化解各种价格矛盾,省物价局规定,今后各地在调整关系民生的水、电、气、热、城市公交价格时,要严格进行成本监审,控制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并相应制定对低收入群体居民的补偿政策。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价格利益的诉求渠道,使群众对公用事业价格、对教育及医疗等民生价格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省物价局强调,在制定和调整民生价格时不得减少和退出各级财政对社会事业的原有投入;不得增加低收入群体居民的新的生活负担;除落实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政策外,不得以非成本提高因素作为涨价的依据。各地要密切关注民生价格走势,一旦发现异常波动,马上启动价格预案,实行非常时期价格管制。
  今年我省还将加大解决群众反映的“上不起学、看病贵”问题,全面整顿清理教育收费,严格规范“一费制”以外的各种收费标准。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从严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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