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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立法保护母亲河


2007-06-14   浏览[14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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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伊通河长春城区段时常发生侵占河道、非法排污、倾倒垃圾以及破坏水利和园林设施等不法行为。为切实保护好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吉林省长春市人大日前公布了《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赋予伊通河管理机构综合执法职能,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行政执法手段对伊通河实施监管。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伊通河两岸汇水沟道或利用其排污,在河道城区段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要完善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网设施配套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排放工业及生活废水,禁止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取土和捕捉野生动物。
  《草案》规定,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建设单位要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必须按要求恢复原状;造成破坏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清淤或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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