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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超标排污最高罚4倍


2007-08-02   浏览[17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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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获悉,深圳将执行新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由原来只追缴一倍超标排污费用提高至最高可追缴4倍。
  据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此前,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只追缴超标排污费的一倍。而新《办法》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而餐饮等排污单位直接向污水处理厂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只要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无需接到市民有效投诉,即可按照产生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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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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