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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条例开门立法


2007-11-07   浏览[17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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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过程中,如何吸纳民意、开门立法,体现立法为民?上海的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就做出了很好的回答。近日举行的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新增加的9条修改意见中,有5条意见来自市民听证人,占本次修改意见总数的一半以上。
  开门立法贯穿在条例整个立法过程中。在今年6月底对条例(草案)一审之后,7月2日至7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市民参与条例制订的热情很高。来电、来函、传真、邮件190件,其中有价值的修改意见有40多条。
  “两年一次设施检查常不到位”、“燃气估价总是瞎估多估”、“保存两年帐单不合理”、“滞纳金太高”、“抄表员敲门声过响”……市民反映的意见有的虽琐碎,却多数一针见血。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破例依据群众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分组审议。
  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新增“用气服务与安全”一章,重点解决百姓最关心、利益最相关的问题。同时增加了燃气企业对用户的责任条款,要求有关部门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又举行了条例立法听证会,市民代表就“燃气计量器具设置”、“滞纳金标准应由谁来定”、“燃气器具安全”提出质疑。
  经过多方审慎的讨论验证,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条例提交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通读条例修改二稿,不难看出,燃气企业为民服务的内容得到了增加和充实,以往的行业利益色彩有所淡化。市民提出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企业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安全检查的范围应包括“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 等5条修改意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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