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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框架下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9-04 发改外资〔2009〕2314号  浏览[8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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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建设、经营城市燃气管网的股比限制。
    二、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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