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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8-06 市政办〔2010〕140号  浏览[28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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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城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避免重复开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应将城市燃气管线规划纳入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详细性规划中的管线综合规划。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能源使用单位(个人)使用管道天然气。
    三、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等居民住宅,以及需要使用燃气的公共建筑,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的供气单位应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将供气管道从主管网延伸到庭院楼栋。
    四、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管道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和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五、凡使用不合格能源对环境造成污染而被环保部门限期整改的宾馆、饭店及市区内的工业建筑,具备条件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尽量改用管道天然气。
    六、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瓶装液化气设施建设项目及供应站点;现有的液化气供应(储罐)站点应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减少。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供应站点。
    七、管道燃气设施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管道燃气供气单位要严格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向用户收费,并向社会作出相关安全、服务质量承诺。
    八、管道燃气的供气单位应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使用的宣传及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相关规划、建设情况及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技术指标、参数、材料质量等要求,作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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