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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埠新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2011-06-01 哈尔滨日报  浏览[12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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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解决城市道路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市对1996年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明确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等六种情况下,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条例》今日开始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挖掘
    为严格规范我市挖道行为,避免出现挖道过多、过滥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挖掘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挖掘。
    《条例》规定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六种情形: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在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别情况确需挖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为减少开挖道路,《条例》规定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采取免挖路面的先进施工技术,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的,可以采用夜间半幅施工或者全幅施工方法,并按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
    新路要预留5%的保证金
    为杜绝城市道路建成后一两年就出现破损的问题,新《条例》着重规范了建设质量监管活动,即严把审批关,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投资30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新《条例》还建立了质量保修和保证金制度,规定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保修。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
    新《条例》规定,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井盖丢失应在6小时内补齐
    新《条例》规定,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检查井盖丢失的,应当在6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检查井与路面不平顺的,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维修。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对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经确认为无主的检查井,暂由城管部门代管,并及时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对废弃的检查井,城管部门可以进行填埋处理。
    履带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新《条例》规定了不得发生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5种行为: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蚀物;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经营加工活动;机动车违反规定占压人行道;移动或者损毁道路设施;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船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梁下水域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航运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行驶。
    新《条例》还规定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七种情况,包括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10米内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搭建门斗、阳台的以及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城市建管实现无缝交接
    由于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立法滞后,出现责任不清、机制不顺、交接不及时,甚至不进行交接等问题。为此,新《条例》在建管交接方面坚持无缝交接原则。为保证交付的道路工程符合对道路管理的要求,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就通知市城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到场参加。明确建管交接的时限、组织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单位、交接条件和方式。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未完成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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