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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2-08-26   浏览[26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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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了关于《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提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最长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镇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但还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获得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后方可继续经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修订。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仅限于城镇管道燃气,超范围授权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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