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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4-01-28   浏览[35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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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备直接连接都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从水厂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的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将再生水、供热或者生产用水等非饮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作直接连接的,处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的,责令补交水费差额,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区域供水水压下降的,没收抽水设施,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城市公共供水贸易结算水表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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