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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发布


2023-05-31   浏览[238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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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无锡、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现将《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8日

 

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22〕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 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号)相 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和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水平,降低工 业有毒有害污染物稀释排放风险,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推动水生 态系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为核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充分结合城镇污水处理提 质增效、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全面推进江苏省 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加快补齐工业废水集中 收集处理短板,规范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 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工业废水排放监管体系,有效防控水环境 风险,切实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和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水平,促进尾水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力支撑。

 

(二)进度安排

 

开展技术评估:202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评估技术指南(试 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要求,对纳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及水污染物平衡核算范畴的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 厂(附件2)、生产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企业开 展调查评估,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综合评 估报告。

 

编制实施方案:2023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组织各县(市、 区)制定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 方案),明确工程建设清单和实施计划,并汇总形成设区市实施 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 年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推进分类整治: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废 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苏锡常等环太湖地区、宁镇 扬泰通等沿江地区,分别于2024年、2025年实现应分尽分;徐连 淮盐宿等淮河流域地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园区2025 年底前全部实现应分尽分。

 

二、准入条件及评估原则

 

(一)新建企业

 

1.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 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 放含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镇污水 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2.发酵酒精和白酒、啤酒、味精、制糖行业(依据行业标准 修改单和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放浓度可协商),淀粉、酵母、 柠檬酸行业(依据行业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排放浓度可协 商),以及肉类加工(依据行业标准,BOD5浓度可放宽至600 mg/L,CODCr浓度可放宽至1000 mg/L)等制造业工业企业,生 产废水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较好、不含其它高浓度或有毒有害 污染物,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纳管间接排放限值,签 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城镇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并报当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准予接入。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它情况均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中参照评估指南评估纳管的可行性。企业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 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 许可证。 (二)现有企业

 

现有纳管工业企业按照以下七项基本原则开展评估,评估结 果分为“允许接入”“整改后接入”“限期退出”三种类型,作 为分类整治管理的依据。

 

1.可生化优先原则:以下制造业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可生化 性较好,有利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效能,与城镇污水处理 厂约定纳管标准限值、签订书面合同、变更排污及排水许可证内 容、完成备案手续后可优先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1)发酵酒 精和白酒、啤酒、味精、制糖工业(依据行业标准修改单和排污 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放浓度可协商);

 

(2)淀粉、酵母、柠檬 酸工业(依据行业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排放浓度可协商);

 

(3)肉类加工工业(依据行业标准,BOD5浓度可放宽至600 mg/L,CODCr浓度可放宽至1000 mg/L)。

 

2.纳管浓度达标原则:工业企业排放的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浓 度均需达到相应的纳管标准和协议要求,其中部分行业污染物按 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须达到直接排放限值,方可接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

 

3.总量达标双控原则:纳管工业企业其排放的废水和污染物 总量,不得高于环评报告及批复、排污及排水许可证等核定的纳 管总量控制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某一项特征污染物的总 量不得高于所有纳管工业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直接排放限值核算 的该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

 

4.工业废水限量纳管原则:工业废水总量超过1万吨/日的省 级以上工业园区,或者工业废水纳管量占比超过40%的城镇污水 处理厂所在区域,原则上应配套专业的工业废水处理厂。

 

5.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原则:纳管的工业企业废水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现受纳管 工业废水冲击负荷影响导致排水超标或者进水可生化污染物浓 度过低时,应强化纳管企业的退出管控力度。

 

6.环境质量达标原则:区域内国省考断面、水源地等敏感水 域不得出现氟化物、挥发酚等特征污染物检出超标情况,否则应 强化对上游汇水区域范围内排放上述特征污染物纳管企业的退 出管控力度。

 

7.污水处理厂出水负责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运营单 位,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应积极参与纳管 企业水质水量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影响的评估工作,认为其 生产废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 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及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 生态环境部门。

 

三、重点任务

 

(一)梳理明确评估对象

 

以县(市、区)为行政单元,对纳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 及水污染物平衡核算范畴的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纳管 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梳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纳管工业 企业清单。

 

(二)全面开展调查评估 结合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水 许可证、与污水厂签订的书面协议、国家及地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实际排放水量水质情况等有关资料,梳理形 成各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清单。根据评估指南,2023年8月底前 完成对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管工业企业的综合调查评 估,编制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综 合评估报告,明确工业企业允许接入清单、整改后可接入清单、 限期退出清单,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改造清单、工业废水集中 (预)处理设施建设清单等“五个清单”。

 

(三)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对照“五个清单”,按照“应分尽分”的思 路,制定各县(市、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工业企业整改任务(一企一策)、城镇污水处理 厂整改任务(一厂一策)以及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建设 任务等“三项任务”,以及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安排,并将任务分 解落实到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纳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等。

 

(四)分类分步推进整改 根据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三项任务”以 及年度计划,分类分步推进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 水集中(预)处理设施整改和能力建设。

 

1.允许接入:允许接入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取得并更新维护排 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并与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接管协议; 接管企业在总排口设置检查井、控制阀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 控系统,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依托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接管 企业提出针对重点管控特征污染物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控系统 的具体要求。

 

2.整改后接入:针对排放含重金属、难生物降解物质、高盐、 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经评估认为通过建设和完善预处 理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改后可满足纳管条件的,需要抓紧制订预处 理设施能力建设方案,新建或改造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或 集中建设区域工业废水“绿岛”预处理设施,将常规和特征污染 物浓度处理达到相应接管标准限值后,方可继续接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也可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工艺段之前对工业 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建设单独的预处理设施,在达到接管条件后 再与生活污水混合进入生化工艺段进行处理。

 

3.限期退出:针对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难以达到纳管条 件的现有工业企业,应限期退出现有管网系统,接入现有或新建 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或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 直接排放。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通过新、改、扩建工业废水集 中处理厂,以满足新建工业企业纳管需求以及现有工业企业限期 退出需求。工业废水总量超过1万吨/日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工业废水纳管量占比超过4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区域,原则 上应配套专业的工业废水处理厂。对于工业废水占比较高、且以 工业废水处理工艺为主的污水处理厂,经可行性论证后可以将其 改造为工业废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逐步将生活污水退出至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工业企业将纳管排放的循环 冷却水等低浓度清下水以及可生化性污染物浓度过低的其他废 水逐步退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 量浓度和污染物处理效能,减轻污染物稀释排放风险。退出后的 清下水应加强循环利用,高浓度清下水纳入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 理达标后排放。

 

(五)强化日常监管

 

1.加强工业企业处理设施管理。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 放工业废水的纳管企业,应建设收集池或预处理设施,相关标准 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排口检测达标, 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纳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对于限期退 出后废水直排外环境的工业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 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纳管企业应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加强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确保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 排放。

 

2.加强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进出 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根据接纳的工业废水类型、水质水量 特征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事故应对、维修养护 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对上游纳管企业的来水和管网、泵站 的管理,纳管企业出现浓度超标或超量排水时,污水处理厂可暂 停接纳其排放的废水。在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 生化系统受损、出水水质超标等情形时,应立即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做好水样及溯 源污水留存、监测记录和现场录像视频保存等工作。

 

3.强化部门联动常态化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水主管 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督促纳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依法依规排 污。工业企业需更新完善相关排污、排水手续,向生态环境部门 申请或更新排污许可证,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或更新排 水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对未按 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纳管排放的,依法采 取限期整改、限产限排、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对限期退 出企业强化入河排污口审批,并加强排污口、雨排口、清下水排 口、生活污水排口的监测监管,防止偷排偷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 监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信息联网共享情况,督促排污单位设立 标识牌、显示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污水处理 厂和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出水以及周 边环境水体和底泥监督性监测,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工 作,按照省级部署、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机制,有序推进排查 评估和分类整改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和监督 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难点和问题,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强化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单位和专家,开 展评估指南的解读和培训,加强对市县的技术指导和现场帮扶, 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建立县 级实施、市级审核机制,加强对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的审查,实 施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有条件的地区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技术单位需具备环境工程或 给排水工程相关设计资质,并具有从事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设计的相关经验,确保评估整改工作质量。

 

(三)强化督查考核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设区市工业废水 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考评,并列入深入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及治污攻坚真抓实干成效明 显激励内容。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对进度严 重滞后的列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和省政府挂牌督办生 态环境问题予以跟踪督办。

 

(四)强化资金支持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筛选一批工 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纳入财政专项引 导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配套资金,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 和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推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 国有资本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附件:1.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2. 纳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及水污染物平衡核算范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

 

3. 市、县(市、区)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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