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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2024-03-12   浏览[24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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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铜陵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3月7日下午,《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铜陵市副市长汪发进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共二十九条,针对住建部门在城市水环境治理以及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中所反映的问题,从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和监管、设施维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条例确定了“生活污水”定义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标准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其他污水,纳入生活污水的定义范畴。

 

条例设立了排放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征求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意见制度;明确了住宅阳台露台雨污分流要求,规定了在食品摊贩相对集中区域配建生活污水集中倾倒设施的要求;强化了排放行为管理,除了明确排水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污水预处理等制度外,还对食品摊贩倾倒生活污水和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行为,以及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活动予以规范和明确。

 

条例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

 

《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一、主题:

 

《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7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提高广大市民和各企事业单位对《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知度和参与度,着力营造“依法依规排水,爱护排水设施,共同守护城市水环境”的浓厚氛围。根据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召开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二、发布时间

 

2024年3月7日下午15:00

 

三、发布地点

 

市综合服务中心三楼铜都厅

 

四、发布人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汪发进

 

五、发布内容

 

1.市政府副市长汪发进同志解读《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2.记者提问。

 

文字实录如下: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治理,以高标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并取得优异战绩(全市5个国控断面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优良率保持100%;15个省控断面有11个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长江铜陵段荣膺全国第二批美丽河湖,是长江干流中下游唯一的国家级美丽河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水安全保障。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尤其是水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我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水户基数较大,涉及行业较多,污水性质复杂,客观上存在一定管理难度,亟待建立一套分工明确、操作性强的排放管理机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相关部门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实地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铜陵实际,起草了《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7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采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治理。本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突出问题进行规范,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如《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枞阳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活动,将市县规划区都纳入适用范围,实现管理全覆盖;二是明确了“生活污水”的定义,《条例》第三条将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标准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其他污水,纳入生活污水的定义范畴,为今后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三是明确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关工作。

 

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是规范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规定了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雨污混流;同时,要求对于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要求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用水部位应单独设置污水管网,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明确了县区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在食品摊贩相对集中区域配建生活污水集中倾倒设施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倾倒生活污水的要求。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强化生活污水排放行为监管。明确了排水许可管理、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配建污水预处理设施等要求,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从事餐饮、洗浴、洗涤、美容美发、车辆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排放。特别说明一下,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特别影响。《条例》还规定禁止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如天井湖、西湖、翠湖等)清洗车辆、污物,并就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活动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规范排放设施的管理。一是规定了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和工作职责,《条例》明确,公共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作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的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产权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多主体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共同维护管理,产权人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放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二是明确了危害排放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条例》第十八条共列举了八种危害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的行为,如损毁、盗窃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穿凿、堵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和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等,以上行为系明确禁止的危害性行为。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细化相关法律责任和明确条例实施日期。一是依法设立了雨污混排,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未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等七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违反上述行为的,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予以处罚。二是为保证法律责任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避免出现行政处罚基准过高、幅度宽泛、阶梯化不够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条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管理理念,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三是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条例》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也作出了规定。

 

各位媒体朋友,《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从管理范围、管理类别、审批程序、设施维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加强排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夯实了基础。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此《条例》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好水生态文明,推动城市生态宜居品质不断升级。请各位记者积极宣传,共同推动《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谢谢大家!

 

   下面进入答记者环节:

 

一、制定《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有什么背景?以及立法过程是怎样的?(市人大回答)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是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2013年以来,国务院、住建部先后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指导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为抓手,不断推动污水设施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和排水防涝建设,先后实施完成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等一系列重点任务,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十年来,我市共新增污水管道568公里;完成污水管网清淤改造修复425.5公里;新民、西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排放标准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14万立方米/天提升至20万立方米/天,城区雨污分流体系已基本建立。与此同时,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也还存在着诸如污水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测绘、检测不到位,各类小区、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不彻底、不达标等问题,部分生活污水流向城市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污染城市水体。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列为2022年度立法项目。2022年12月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政府提请审议《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草案)》。之后,《条例(草案)》又在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审议,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论证修改,并且向省人大法工委进行了专门汇报。2023年10月27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1月1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请问哪些个人和单位需要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收费?(市住建局回答)

 

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从起草到审议再到审批、实施,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领导对住建领域工作的高度重视,该《条例》的实施也是住建工作的一件大事。下面由我来具体回答您刚才所提的问题。

 

第一,根据《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洗浴、洗涤、美容美发、车辆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需要说明的是普通居民住户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二,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项,需到市、县(区)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许可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6个方面: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和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5.排水水质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标准的书面承诺书;6.拟排放水质和水量预测报告(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还需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相关表格、承诺书模板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下载,具体情况可与市、县(区)住建部门联系咨询,市住建局的联系电话是0562-5825229。

 

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不收费,免费核发,程序简便,欢迎大家监督。

 

三、下一步,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回答)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我们计划从四个方面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以加强管理、服务社会、保护环境为工作目标,面向社会,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推广工作,我们已制定《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方案,计划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宣传、专项宣传、执法宣传等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条例》宣传,目前正在有序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二)规范排水许可。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和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全市排水户进行摸排、梳理、登记造册,广泛动员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督促餐饮、车辆清洗等产生油脂、泥沙等洗涤用水的排水户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三)强化动态监管。对应办未办证的排水户以及应建未建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下达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办理;同时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开展集中执法。下阶段,住建部门将会同生态环境、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条例》落实情况开展集中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条例》中对相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都有具体处罚措施,例如:1、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户将生活污水通过穿凿、设置管道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食品摊贩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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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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