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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颁布


2007-05-08   浏览[11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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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6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4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该条例。
  《条例》规定,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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