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和适时更新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成果,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切实有效地加强无锡市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形成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管线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二、基本原则
城市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现代化水平,在城市管线规划管理方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城市管线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管线建设,要服从城市规划安排。
——坚持同步建设的原则。城市管线建设应服务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城市管线与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地上地下建设秩序良好。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城市管线和地下空间是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管线规划的集中管理与规划审批,有效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坚持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线工程审批、验线、验收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城市管线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善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城市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
三、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本着“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工作、齐抓共管”的原则,以无锡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无锡市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基础设施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负责城市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城管、公安、市政园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线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二)实行城市管线年度计划管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
四、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供水、燃气、雨水、污水、路灯、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编制成果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强化城市管线基础资料收集。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未查明管线现状资料的,或者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严格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报审的管线设计图应标明所用材质,建设非金属管,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并在设计图纸中予以明确。管线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强化城市管线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对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绿地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和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办理工程质监、安监等建设手续。
(二)完善城市管线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知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竣工测量,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核实通过后方可至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三)加强城市管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所有地下、地上管线工程必须纳入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或者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办核实手续;依法需要处罚的,移交市城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强化城市管线的信息管理
(一)完善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健全无锡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在管线工程竣工1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保证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逐步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区管道路的工程管线年度补测由区财政承担,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在相关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二)加强城市管线竣工资料归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范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信息档案认可文件。因管线紧急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的,未按规定移交资料的单位和造成破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分别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储存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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