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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方案》发布


2024-09-14   浏览[7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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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进一步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8月28日印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浙江省将致力于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区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水平、提升城镇环境,实现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等多项相关目标。

 

《工作方案》提出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水平。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工艺技术改造,到2025年,全省平均产灰比控制在3.5%以内,到2027年,全省既有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加强垃圾焚烧厂与周边工业园区、用能单位的合作,推进企业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促进焚烧热能就近转化。

 

《工作方案》强调积极推进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围绕“环保达标、风险可控、经济合理”的目标,对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一场一策”治理。到2025年,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开展填埋场治理后效果评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

 

浙江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46号),加快补齐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00万吨/日,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80%以上;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打造5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全面完成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污水管网(均含提升泵站等附属设施)隐患排查工作,有序推进问题管网提升改造任务;全省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中缺水城市不低于25%。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5%。

 

生活垃圾处理。到2025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率达到88%以上,回收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固体废物处置。到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杭州、宁波、嘉兴3个国家重点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以及台州市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到2025年,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焚烧灰渣、废盐等大宗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不低于1100万吨/年。

 

表1 浙江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指标表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

 

1.系统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提升。常态化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等附属设施)隐患排查,对设施老化、能力不足、管道渗漏、雨污混接、功能及结构性缺陷等问题进行改造提升。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运维样板。(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各项工作均需有关市、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优化污水处理厂建设。持续提升污水处理厂建设水平,对于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开展系统化整治提升改造,确保全省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建设规模5万吨/日及以上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建设,不断拓展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地上空间利用形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3.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节能降碳改造更新,引导污水处理厂充分利用厂区适宜空间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充分利用污水中的低位热能。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5个以上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4.加强再生水利用与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再生水生产和输配设施建设,积极谋划建设一批城市再生水利用项目。在缺水城市新建城区、高耗水产业集聚区因地制宜布局再生水厂和配套管网,支持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与循环用水设施。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中缺水城市不低于25%。(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1.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精准精细分类。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到2025年,全面完成臭气控制、渗滤液处置不规范、设施功能老旧的中转站改造任务。(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2.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水平。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工艺技术改造,到2025年,全省平均产灰比控制在3.5%以内,到2027年,全省既有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加强垃圾焚烧厂与周边工业园区、用能单位的合作,推进企业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促进焚烧热能就近转化。(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3.积极推进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围绕“环保达标、风险可控、经济合理”的目标,对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一场一策”治理。到2025年,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开展填埋场治理后效果评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4.提升易腐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物还林还田应用标准,探索与农村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协同处置模式。(省建设厅)

 

(三)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1.持续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统筹消纳。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渠道,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持续优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布局,鼓励污泥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厂需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到202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5%。(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3.强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各市高标准建设1个以上标准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分拣中心。积极探索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动力电池等新型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化利用途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弃大件家具等专业型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依托现有国家和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不断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杭州、宁波、嘉兴等国家重点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4.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联单制度。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分拣平台建设,到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推广使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装备、产品,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完成台州市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1.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处置。完善“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全面实施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确保各类医疗废物应收尽收。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区内特定危险废物运输通行路线备案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2.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结构。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改建焚烧设施应充分论证。除服务于省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再新(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审慎建设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按危险废物类别,合理确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填埋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3.提升焚烧灰渣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稳步推进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分解等新处理技术研究。加快提升杭州市、金华市和衢州市等现有水泥窑设施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的能力,推动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和台州市等建设水洗预处理、高温熔融、低温热分解或高温烧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4.健全区域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省生态环境厅)

 

5.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推动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区域处置中心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相结合,推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集聚。到2025年,完成1个以上国家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积极谋划建设省级处置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五)提升区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水平

 

1.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水平。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预留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空间。推动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绿色低碳环境基础设施标杆。(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推动设施协同处置一体化。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推动“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市政污泥”“焚烧灰渣+水泥窑”协同处置,拓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能力

 

1.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动态项目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入库、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库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

 

2.常态化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评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入库项目建设情况、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等评估,确保项目按期有序实施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设施体系建设

 

突出规划先行,充分衔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级层面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编制,各设区市开展设区市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二)加强要素支撑保障

 

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强化省市县联动,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协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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