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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05-20 梅市府〔2009〕41号  浏览[27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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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和规范梅州城区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管道燃气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管道燃气(下称管道燃气)是城市现代化和文明进步的一项主要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项目,是粤东地区第一个管道燃气项目,是我市一项改善民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也是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宜居城乡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管道燃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为梅州城区广大市民和工商企业用户提供经济、环保的清洁能源,给我市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新的改观,而且将对我市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依据现行法规给予建设企业必要的政策措施扶持,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管,推进我市管道燃气项目的发展。
    二、明确燃气项目覆盖范围与经营方式
    (二)管道燃气项目覆盖范围,包括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梅县新县城),并随着城市规划范围的扩大而扩展。凡在建成区范围内及梅县新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0.5吨以上的锅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具体经营范围依照《梅州市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执行。
    (三)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方式,采取企业经营、政府扶持和市民共建的方式,坚持统一规模经营、统一管理、政府定价的原则。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梅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拥有燃气独家经营权30年,在协议履行期间梅州市政府不再审批新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项目。
    三、严格燃气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四)管道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实施。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按《梅州市城区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把关。
    (六)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禁止拆包分包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七)燃气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规范管道燃气价格和收费
    (八)管道燃气价格,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
    城市燃气管网(含公用管网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及用户户内燃气管网安装费用等投资成本,均纳入容量气价弥补范畴。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容量气价外以管网建设费用为由,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九)两部制气价方案由企业提供草案,同时附送测算依据,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正式两部制气价方案出台前,为解决管道燃气企业合法收费问题,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以先出台过渡期临时两部制气价方案,但临时方案中必须注明“正式方案出台后多退少补”。
    (十)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标准的收费和服务,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五、落实燃气项目配套扶持措施
    (十一)管道燃气整体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7〕18号)的规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规费减免、优化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工程项目涉及道路开挖、恢复由燃气企业按设计要求尺寸开挖和恢复,相关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新建、改建道路交叉施工,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在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工程,免收行业管理费;不能减免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在梅州市境内建设长输管道需要占用耕地农田,燃气企业按实际占用时限赔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
    (十二)用地扶持。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工程所占用地属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补偿,包括新宅基地三通一平、房屋基础、市政设施等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在内的综合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税收优惠。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容量气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为燃气企业建设输送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安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可扣除输送管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金属容器等设备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鼓励和支持使用管道燃气。协议履行期间,逐步提高燃气使用比例,项目覆盖范围内不再新批瓶装气经营项目,严格控制用煤总量和现有罐装气站发展规模。鼓励现有居民小区住户使用管道燃气。对煤改气、油改气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原在使用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住宅在首期通气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应尽快与其联系,按照规定共同拿出气源转换方案,避免影响居民生活。
    (十五)宣传及人才培养。燃气企业、市新闻媒介要加强有关推广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进行燃气普及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刊登或发布管道燃气工程维修、抢险、定期检查保养的公告通知,应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燃气企业在部分小区门口或繁华路段设摊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情况下,市城管支队应给予支持并免收费。政府应鼓励企业走进学校宣传燃气的安全知识,条件允许时,在市属中专或大专院校设燃气专业,订单式培养本地人才供企业择优录用。
    六、加强管道设施保障和维护
    (十六)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不得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七)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爆破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燃气企业,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燃气企业安全施工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书面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施工时,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由此发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监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
    (十八)在抢修管道燃气设施过程中,为减少公共损失和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针对可能损坏市政或者其他设施,甚至暂时中断电力、通讯等情况,燃气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优先采用有利于抢修管道燃气设施的方案。抢修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补办有关手续。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确需增设、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对破坏、损害管道燃气设施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规范用气安全管理
    (二十)市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对燃气企业、燃气市场的安全、经营许可、经营秩序的检查、指导和查处的职责,要针对燃气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打击非法罐装经营和异地充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燃气企业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保证所提供的燃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质量可靠,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加强科学调度,保证均衡、稳定供气。
    (二十二)燃气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管道燃气供气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及计量检测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燃气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预先制订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紧急抢修事件发生,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二十三)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对用户安全用气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建立与用户联系制度,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定期走访用户,设立监督电话,提高供气管理及服务水平。
    (二十四)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双方在供气用气合同中约定。
    (二十五)用户使用的各类燃气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具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安装使用。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自觉缴费,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和适配燃气器具的使用说明正确安全使用燃气和燃器具,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鼓励用户积极参加燃气保险。
    八、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管道燃气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促进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健康发展。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要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梅州市城区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协助落实协议规定有关事项,加快管道燃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燃气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发改局牵头、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燃气企业积极配合,围绕“西气东送”二线,做好与中石油、省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努力争取足够的气源。市建设、公用事业、物价、规划、国土、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燃气管道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不定期对管道燃气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工作中实行问责制,对扯皮推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二十七)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市关于管道燃气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管道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起燃气主管部门负总责,燃气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管道燃气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系数,切实防止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管道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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